第一條?為使通航安全評估工作科學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水上活動對通航安全的影響,維護通航秩序,保護通航資源,保障航行安全,促進水運經濟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海域、內河通航水域內,對通航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而開展的通航安全技術評估工作。
第三條?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項目對通航安全有重大影響時需要進行通航安全評估:
(一)建設橋梁、索道、架空電纜等跨越類建筑物;
(二)建設碼頭、船塢、船臺等港口類建筑物;
(三)建設船閘、水閘、壩、浮橋等攔海(河)類水工建筑物;
(四)建設水下電纜、管道、隧道等穿越類水工建筑物
(五)設置海上平臺、系船浮筒單(多)點系泊、養(yǎng)殖網架、人工島、魚礁、導管架等孤立類水工建筑物;
(六)設置、構筑水下丁壩、潛壩、護灘帶、拋石護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設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設施和構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標、錨地、泊區(qū)等港口類建設;
(九)沉船沉物打撈;
(十)其他影響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對通航環(huán)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
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管理職責對通航安全評估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國通航安全評估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由交通部批準或核準以及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或國務院及以上有關部門批準的跨國、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項目的通航安全評估工作,組織、主持《通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專家評審會議。
部直屬及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qū)域通航安全評估工作。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管轄的建設項目以及轄區(qū)內對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水下施工作業(yè)項目的通航安全評估工作,組織、主持《報告》的專家評審會議,并負責為本條第一款項目進行評審的前期準備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機構按照直屬及地方省級海事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所轄區(qū)域內除本條第二、三款以外的,對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水下施工作業(yè)項目的通航安全評估工作,組織、主持《報告》的專家評審會議;負責為本條第二款項目進行評審的前期準備工作;負責所有《報告》審核申請的受理工作,及時按工作程序處理。
第五條?水上水下工程的業(yè)主或建設單位應于工可階段或初步設計之前、舉辦水上大型體育賽事等活動組織單位應在活動籌劃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告》。
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業(yè)主或建設單位委托通航安全評估單位編制的《報告》進行評估。通過評估,應得出確定性結論,對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項目,應予否決,并要求業(yè)主或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條?專家論證結論及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后的《報告》可作為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對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線安全性使用、碼頭安全靠泊條件核準、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許可、通航水域內沉船沉物打撈作業(yè)審批、通航水域禁航區(qū)、航道(路)、交通管制區(qū)、錨地和安全作業(yè)區(qū)劃定審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通航安全評估工作程序
(一)申請:《報告》編寫完成后,由業(yè)主單位或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申請時,須提交申請報告、設計文件等資料和圖紙(包括電子文檔)。
(二)初步審查: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權,對《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認為明顯不符合評估要求的,退回申請單位重新編寫。
(三)召開評審會:海事管理機構認為申請單位遞交的《報告》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應及時組織專家會議進行評審。專家會議至少由5名專家組成。由一名資深專家為專家審查小組組長,主持專家對《報告》進行審查,編寫專家意見。
專家審查意見要明確《報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范和本辦法要求,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四)完善補充:《報告》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第九條?評估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符合設計規(guī)范;
(二)符合通航參數和安全系數要求;
(三)符合遠期船型航行要求;
(四)符合港口發(fā)展和長期規(guī)劃的要求;
(五)不存在隱患性影響,或存在隱患性影響但已采取措施消除或緩解;
(六)具備安全監(jiān)管設施,并處于隨時可用狀態(tài);
(七)具備系統性的安全保障條件;
(八)船舶操作技術和通航環(huán)境符合安全要求;
(九)滿足其它必要條件。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國通航安全技術專家?guī)旖⒑凸芾?。專家?guī)烊藛T應由航海、引航、設計、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術專家,工程咨詢部門人員,航海院校、科研部門、航海學會以及海事管理機構的人員構成。
第十一條?承擔《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質,具有充足的技術力量,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編制單位采集的數據資料應真實有效,按照附錄的要求認真編寫,報告結論可信,具有追溯性。
設計單位不得對自行設計的項目進行通航安全評估。
第十二條?《報告》的編制小組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編制小組由3人以上組成;
(二)本編制單位人員不少于80%;
(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60%,其他人員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學文化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四)《報告》的編制負責人應是部門負責人或十年及以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具有高級職稱人員。《報告》的扉頁應列明全部編寫人員的姓名、職稱、職務、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和編制責任等資料。
第十三條?業(yè)主或建設單位應從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編制單位庫中選取評估報告編制單位。
第十四條?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每年年底對備案的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編制單位進行綜合評價、更新、確認,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
第十五條?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參加與通航安全評估工作有關的商業(yè)活動,不得干擾或要求業(yè)主或建設單位選擇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編制單位。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人員,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交通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行。